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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政策宣传
文章来源:医保办
作者:医保办
发布时间:2014-09-24
阅读次数:次
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豫卫基层【2014】4号)要求:
2014
年10月1日
起,除急诊、精神病及定额补偿病种外,参合人员未按规定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20%。同时,参合人员因同一种疾病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院后,经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转入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其在转入医疗机构的起付线。
上一条: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下一条:
商丘市城镇医疗保险外转诊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