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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12-12-13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是国家公立卫生事业单位,实施院长负责制。为保障职工参与医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力,激发广大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根据《工会法》、《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职代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医院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医院重大决策;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监督和评议院行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原则是:
(一)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届任期3年;
(二)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必须有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三)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议案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四)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正,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五)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问题,经院党委、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六)职工代表大会所需活动经费,由医院承担。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建议权;
(二)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三)对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四)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和奖惩建议权;
(五)对行政领导人的民主推荐或选举权;
(六)其他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议建议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凡涉及医院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等重大经营决策,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职工培训计划和医疗、预防、教育、科研、学科人才梯队建设等重大事项,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和公积金、保险金的缴纳情况,对事关重大投资项目、巨额资金使用等决策的可行性方案,应形成单项报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审查同意或否决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劳动人事、工资制度的改革调整方案,内部经济分配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第八条 审议决定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职工福利基金使用、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行使以上三项权利的基本工作程序是:
(一)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的书面方案;
(二)将方案提前发给职工代表听取意见,必要时职工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小组作可行性论证;
(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分组讨论、审议,汇总职工代表审议的意见,向行政领导人反馈,修正方案;
(四)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方案形成决议或作出决定;
(五)对重大决策方案在职代会审议中有分歧意见时,可作3—6个月的试行,视试行情况再作修正,然后提交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应在院党委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实施,每年进行1次。对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为优秀的和不合格的领导干部,可提出奖惩的建议。
第十条 民主推荐或选举行政领导人,必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医院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条件:
(一)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一定的业务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主人翁责任感强,关心医院发展,有改革创新精神,有较好的行政管理知识、有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受到群众信任,能够反映职工的正确意见和要求,有一定的代表性;
(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以选区为单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比例结构,由科室、班组职工充分酝酿,以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全院以党总支为单位划分代表团,共设5个代表团:机关代表团、门诊代表团、外科代表团、内科代表团、分院代表团,以党支部为单位下设10个代表小组,根据分配名额,召开本单位全体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每个代表团,推选团长1人,副团长1人,秘书1人。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名额按全院职工总数的12%分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的组成:医、护、药、技人员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院党政工领导和行政中层干部占代表总数的20%,其他人员占代表总数的20%。专家教授、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换届改选时,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一般应是职工代表。院级领导人员名额分配至自己分管部门的选区参加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当然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参加对行政领导干部评议、质询的权利;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医院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业务和管理能力;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创优争先,在医院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积极贯彻和带头执行职代会决议,积极参加职代会的活动,做好职代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其任务是:
(一)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医院在职职工;
(二)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三)审查代表比例结构是否符合规定;
(四)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调离医院或退(离)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举单位补选缺额代表。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在院内调换岗位,代表资格有效,由原选举单位补选缺额代表。
第二十三条  原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代表:
(一)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二)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三)因长期病假或事假、出国、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和履行代表义务的;
(四)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原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由于上述原因,经原选举单位提出并报请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作出撤换决议,补选缺额代表。
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列席代表出席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指因名额限制而未能当选代表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人数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职工代表大会开(闭)幕式,可邀请本单位老领导和老专家等作为特邀代表出席。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每年培训1次,培训以专题培训与普及培训相结合。内容包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掌握职代会、民主管理的必备知识;熟悉医院管理的相关知识。
第四章   职代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一般应分为组织筹备、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四个阶段。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的议题,要以增强医院活力,促进发展、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中心,针对经营管理和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确定,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定。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围绕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来征集。征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有下列工作程序: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工会下发《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表》至各代表组;
(二)职工代表通过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1人提议、2人以上附议,填写提案征集表,内容包括:案由、依据、解决的办法以及提案人、附议人署名,以代表团为单位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小组;
(三)提案工作小组对经审理后的提案立案,并经整理分类统计后分送行政分管领导人批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四)受理提案的职能部门必须及时研究,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填写在表中的相关栏目内,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小组;
(五)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的落实情况应组织督促检查;
(六)提案工作小组对未立案的提案返还提案人,并说明原因;
(七)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的立案、督办、落实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为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作专题报告作准备。
第二十九条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和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提出会议中心议题、议程和专门小组成员名单的建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会议中心议题和议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的建议名单,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职代会主席团的职责及产生办法。
(一)职代会主席团的职责:
1、决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大会的议题,提请大会通过;
2、对院长拟向职代会做的工作报告提出建议;
3、确定大会筹备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4、主持职工代表大会。
(二)职代会主席团构成及名额:
1、主席团构成:主席团成员由医院各方面人员的正式代表组成;
2、主席团成员人数为正式代表人数的10%左右,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在代表大会预备会上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3、主席团下设秘书组,具体成员由院工会推荐,报主席团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依法表决,形成决议。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分为三个阶段。
(一)职工代表大会开幕式,有下列工作程序:
1、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2、行政主要领导人作工作报告或行政分管领导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单项文件的说明;
3、工会作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职工代表审议,有下列工作程序:
1、职工代表分组审议;
2、职工代表大会秘书处汇总整理各代表小组的意见,转交行政有关部门进行修正。
(三)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式,有下列工作程序:
1、各项议案的修正情况,分别向主席团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作说明;
2、确认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3、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结果的报告;
4、进行大会决议、决定的表决;
5、大会总结。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各部门(科室)应及时组织传达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计划,动员职工完成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工会应适时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必须是职工代表,由医务人员、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领导干部(一般掌握在15—25人)组成,其中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半数,由工会通过职工代表组长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有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三)研究大会议案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设提案工作委员会、评议监督工作委员会等,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可由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成员,讨论和临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工会委员会成员、职工代表组长、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召开联席会议的工作程序是:
(一)工会根据议题组织有关方面形成书面议案,发至相关成员;
(二)召集联席会议审议;
(三)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处理意见;
(四)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六章   院务公开
第三十五条 医院的内部事务管理应实行公开。院务公开应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或联席会议,也可通过院情通报会、职工代表恳谈会或设置“公开栏”等其他形式,进行公开。
第三十六条 院务公开要重点突出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经济分配方案、职工福利费用使用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的交纳情况等职工群众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的公开;医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职代会民主评议结果的公开;医院的经营方向、改革转制、兼并迁移、内部机构设置等重大决策的公开。
第七章 职代会与党政工组织
第三十七条 职代会与党、政、工组织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依靠、互相支持、密切合作、齐抓共管、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通过民主管理渠道落到实处。医院党组织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是与行政并行的强有力的保证监督机构,保证办院方向,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
第三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接受医院党委的领导,在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向党委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计划、中心议题和议程;
(二)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各项文件;
(三)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项活动的安排;
(四)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民主管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民主管理日常监督检查中遇到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支持和督促行政依法行使职权:
(一)认真听取和审议院长提出的各项决策方案,一经通过,应组织和动员职工认真贯彻执行;
(二)支持院长的行政业务工作指挥权,维护院长的管理权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保证业务活动有序地开展;
(三)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制度,认真听取院领导的述职报告,客观公正地对领导干部作出评价,支持院长行使中层干部聘任权;
(四)紧密围绕医院发展目标,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和献计献策活动,支持行政实现岗位任期目标;
(五)开展协商恳谈活动,积极争取行政对职代会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和提案的处理,以及接受职工代表对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条 医院工会委员会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组织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经院党委批准后,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二)征集和整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候选人名单。经院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三)组织各职工代表小组和专门小组的活动。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代表会议和有关联席会议;
(四)组织职工代表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有关提案的落实;
(五)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有关政策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代表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才能;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
(七)处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指示有抵触时,按上级部门指示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可根据职代会的实际工作和医院的发展不断修改完善,修改权属职代会,解释权属大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