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
中国地级城市医院 · 竞争力100强
通知公告
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202 2024-04-15
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自采 2024-04-11
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自采 2024-04-11
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自采 2024-04-10
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自采 2024-04-08
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自采 2024-04-08
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自采 2024-04-01
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自采 2024-04-01
就医指南
联系方式
地址:商丘市凯旋南路292号
邮编:476100
电话:0370-3255630(咨询处)
Mail:yyzhb11@163.com
院务公开 您的位置:首页 > 院务公开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5-16 16:00:20 访问人数:

 

一、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实行价格公示。
三、本规定所称价格公示是指医疗机构对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主要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一种方式。公示的具体药品、医用材料品种及医疗服务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四、医疗机构对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并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
五、医疗机构对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
六、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
七、医疗机构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可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对所提供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
八、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当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公示的实际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
九、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推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
十、对医疗机构不按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应当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十二、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下一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首页 | 医院简介 | 新闻动态 | 医院文化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豫ICP备17024673号 地址:商丘市凯旋南路292号 邮编:476100
咨询电话:0370-3255630(工作时间) 0370-3255607(非工作时间)网站纠错电话:0370-3255626 Mail:yyzhb11@126.com 网址:www.sqsyy.com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