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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纪委通知要求学习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1-16 17:01:50 访问人数:

   据2008年11月26日《健康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评标委员会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
    《意见》明确界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有关商业贿赂条款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为司法机关及时有效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商业贿赂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这一司法解释,被认为是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
     请各总支(支部)、系科(科室)迅速组织所属职工认真学习《意见》规定的相关条款和《健康报》的相关报道,普遍开展一次警示教育,教育职工模范遵守法律法规、院规院纪,廉洁行医、诚信服务、一心为民,维护医学圣洁,做人民群众爱戴的白衣天使,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努力工作。

(院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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